做过进出口贸易的朋友们都知道,国际结算方式主要有汇款、托收、信用证三大类。
汇款:包括我们常用的T/T (电汇)。
优点:效率高,出错率低。缺点:相对收费较高。
托收:出口方委托银行根据出口方要求通过进口地银行向进口方提示清关单据,收取货款的结算方式。
缺点:虽然通过银行收取货款结算,但主要取决于买方信用,银行不承担付款责任,存在很大的风险。
信用证:由银行作为中介,以银行信用为依托,是国际贸易中普遍运用的一种交易方式。
作为一种国际结算方式,自然是有利有弊的,很多朋友也经常因为担心或者不了解什么是信用证而错失商机。今天我们就来详细了解一下什么是信用证。
信用证涉及主体主要包括:申请人(买方)、开证银行(国外银行)、通知行/议付行(国内银行)、受益人(国内出口商)等。
首先,基于开证银行来说,信用证有以下特点:
1.开证行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人。
2.信用证是凭单付款,不以货物为准。只要单据相符,开证行就应无条件付款。
3.银行在审单时强调交单单据是否与信用证条款一致,并不会取决于买卖双方签订的PI合同内容。
开证银行并不会无条件的开具信用证,而是根据开证申请人在开证银行的授信情况收取一定比例的保证金,后根据开证申请人的开证申请书开立信用证。
所以,信用证对开证银行来说,存在垫款风险。因此属于信贷业务的一种,所以能向银行申请开立进口LC的客户,一:交存全额开证保证金的客户。二:在开证行有信用额度,资信良好的客户。
其次,通知行/议付行
通知行:指受开证行委托,将信用证通知受益人的银行,一般为出口地银行。通知行的义务是鉴定信用证表面真实有效后通知受益人(出口商)。
议付行:被授权议付的银行对汇票或单据给付对价,仅仅审核单据未给付对价不构成议付。国内的银行,仅针对出口商提供的汇票及单据进行审核并向信用证规定的寄单银行提交单据,并不给付对价,不属于实际意义上的议付行,可以称之交单行。
第三,除了开证银行和通知行,开证申请人(进口商)以及信用证受益人(出口商)作为国际贸易买卖主体,是银行间最直接的沟通桥梁, 信用证的开立必须基于买卖双方协商一致的外贸合同。因此,在开立信用证之前,买卖双方对于货物的规格、价格条款、付款方式、运输条款等信息需有一个明确的约定。
开立信用证流转程序:
(1)进口商根据买卖合同规定,填写开证申请书,向开证行申请开立信用证;
(2)开证行接受进口方开证申请,收受开证押金后,依据开证申请书内容开出信用证,通知出口商所在地银行;
(3)通知行鉴定信用证表面真实后通知受益人(出口商);
(4)出口商审核信用证与合同相符后,按信用证规定装运货物。(如涉及条款不符或无法达成一致,由出口商告知进口商联系开证银行修改后再将修改件通知出口商所在银行)